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基本编码:000172140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000172140002
本事项由省药监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4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窗口- B04窗口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出口准许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其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反兴奋剂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398号) |
依据内容 |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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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反兴奋剂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398号) |
依据内容 |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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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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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许可决定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5 | 《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 |
处室主办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5 | 《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出口资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单位; 2.符合《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进出口企业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进出口企业承诺书.png | 进出口企业承诺书.png | 暂无 | 暂无 | - |
凡提交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凡提交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doc | 凡提交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doc | 暂无 | 暂无 | - |
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docx | 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docx | 暂无 | 暂无 | - |
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docx | 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docx | 暂无 | 暂无 | - |
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docx | 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docx | 暂无 | 暂无 | - |
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docx | 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docx | 暂无 | 暂无 | - |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docx |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docx | 暂无 | 暂无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