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
基本编码:000117111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302702000117111000
本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8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省市综合业务A16、A17窗口 - A16、A17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其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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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1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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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2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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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2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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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材料 | 2 | 上传材料清晰、完整,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审查 | 审查材料 | 12 | 申请条件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决定 | 对审查结果予以决定 | 6 | 申请条件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申报系统导出 | 必要 | 申请表空白表格.pdf | 申请表示例样表.pdf | 申请机构应使用系统生成的导出申请表。 |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和对应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经历说明由机构自备,对应资质证书由住建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空白表格.docx | 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示例样表.docx | 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和市政工程材料3类专项资质无需提供本项材料。 |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主要人员质量检测工作履历汇总表和对应社保缴纳凭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履历汇总表由机构自备,社会缴纳凭证由社保部门出具。 | 必要 | 主要人员质量检测工作履历汇总表空白表格.xlsx | 主要人员质量检测工作履历汇总表示例样表.xlsx | 仅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有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人员需要提供。 |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权属证书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租赁合同由申请人自备,租赁合同的附件应有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必要 | - | - | 不动产权属证书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租赁合同由申请人自备。租赁合同的附件应有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机构自备 | 必要 | - | - | 应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 |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联网核验异常人员的社保、职称补充材料 | 复印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 | 非必要 | - | - | 核验成功人员无需上传本项材料。同等能力职业资格证书对应关系详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 号) |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要求。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有什么要求?
回答:申请综合类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类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类资质的,无质量检测经历要求。问 :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回答:机构可登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搜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点击对应办理项的“办事指南”,查看各办理项所需的材料目录。问 :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回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可查阅《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问 : 省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通过后,如何领取新版资质证书?
回答:新版资质证书使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申请通过后,机构可通过法人账号登录爱山东APP领取电子证照,具体路径为“爱山东-我的-立即申领更多证照(全部证照-证照申领)-侧滑栏选择住建-选择添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问 : 省内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如何办理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
回答: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可在旧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模块,点击“新设立”事项,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证书换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审批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类别和等级如何划分?
回答: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综合类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类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问 : 检测机构申请新设立时可以直接申请综合类资质吗?
回答:不可以。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检测机构申请综合类资质的,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同时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他2个专项资质。新设立检测机构无法满足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申请综合类资质。问 : 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回答: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的经历,年限按所在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