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基本编码:372014947004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84H3372014947004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9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2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省市综合业务专区 |
审批结果名称 | 补贴发放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字号 | 鲁财社〔2018〕86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第一款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财社〔2017〕164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第二款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财社〔2023〕181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第二款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第五条 第一款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拨付 | 将应发的补贴数据提交拨付(不含银行拨付时间) | 9 | 经公示无异议 | 成功或不成功 |
公示 |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进行公示 | 0 | 在公示期内是否有举报 | 无异议或有异议 |
审核 |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 5 | 符合申领条件 | 通过或不通过 |
申请 | 提出代领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 0 | 是否符合申请标准 | 受理不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商业发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商事证明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涉外单据种类繁多,企业需根据自身的认证需求自备,无固定模板,以商业发票为例上传示例范本,仅供参考。 | 必要 | 商业发票(空白表格).doc | 商业发票(示例样表).jpg | -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贸促会予以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2、该证明事项属于商事证明业务范畴;3、该证明事项属于中国贸促会授权范围。 | - |
职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申请人自备 |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考试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必要 | 职业资格证书.docx | 职业资格证书.docx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学生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申请人自备 | 由教育部门制发 | 必要 | 学生证.jpeg | 学生证.jpeg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常见问题
问 : 机构代领培训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回答: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